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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期 信仰身分下的去與留

    引 言

    近年連串的社會事件,令移民問題再受高度關注;加上不少國家訂出比過往寬鬆的移居條件,使很多從前未有考慮移居外地的家庭,連帶多年前從外國回流香港工作的人,都思考如何作去留決定,討論甚至已不停留在移民與否,而是問「何時走」、「去哪個城市」等的具體安排。

    香港素來標榜是自由進出的城市,政府並沒有對移民數字作正式統計。但從近月各方面如傳媒等資料所示,即或在疫情下行程受限制,預計數以萬計的港人將陸續離開,其中也包括不少基督徒。

    有信徒或許會認為,去或留只是個人的抉擇,並不存在對與錯的考量。但無論我們是決定留下或離開,還是渴望離去但無奈地留下,移民問題倒是有助我們思考自己的信仰身分。本文嘗試透過三方面作探討,首先是檢視去留的原因與情緒;第二是以信徒作為寄居者身分,說明遵行神話語行事的重要性;最後從倫理抉擇和屬靈操練的向度,思考去留的問題。

    去或留的抉擇

    近年有不少關於移民的調查發現,選擇離開的人有不同的考慮與情緒。有部分人對香港完全失望,感到自由及既有價值觀受威脅,與昔日的香港已不再一樣,落入極度負面、恐懼及憂慮的情緒中,便選擇離開香港。另外,有家長認為,當下的教育制度和言論環境不利小朋友專心學習,因而移民他國,尋求更高質的教育與升學選擇。

    留下的人也有別的考慮。有些人具足夠條件作選擇,但覺情況可以接受而留下。有些期望離開,卻無奈因不符合資格及經濟有困難而無法離去。另外也有人期望照顧親屬(特別是年老的雙親)而選擇留下來。要在照顧年長親人與為子女升學著想之間作去留抉擇,的確存在不少張力。有不少父母為子女的成長而放棄自己的事業,但如果移民的決定牽涉到其他家人,例如留下的長者乏人照顧,或是預期長者到外地會難於適應當地的生活,需要再三考慮。另外,留下來的人面對信徒和牧者離開,難免有被遺棄、孤獨和冷清的感覺。

    聖經中有眾多例子,包括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大衛、以利亞、摩西,甚至是耶穌的一家,都曾因為受到威脅而離開原居地。當然,每人對當前形勢的判斷,可以有很大的差別,所以我們要學習明白弟兄姊妹的感受,而不是批判別人的決定,標籤去或留的肢體,視離開者是怯懦和沒有承擔,或看留下的人戀棧金錢且自甘為奴。這些標籤不但未能反映現實,更帶來分化。故此,我們應以諒解和包容的態度,去看待彼此的去或留。我們都同屬普世教會,無論在地理上身處何方,都不能否定我們作為主內一家的身分。

    我們的確可從信仰及身分的角度來看待去或留。其中一項需要反思的,就是信徒作為寄居者的身分。

    是寄居者,但永遠是神的子民

    新約聖經教導,信徒是客旅與寄居者:「這些人都是存著信心死的,並沒有得著所應許的,卻從遠處望見,且歡喜迎接,又承認自己在世上是客旅,是寄居的。」(來十一13)「親愛的弟兄啊,你們是客旅,是寄居的。我勸你們要禁戒肉體的私慾;這私慾是與靈魂爭戰的。」(彼前二11)信徒在神榮耀的國度還未完成彰顯的期間,永遠都以客旅及寄居的身分存在,這身分叫我們明白在世的居所或居住地,並不是信徒永遠的家鄉──將來天國榮耀的顯現,才是我們終末的目的地。

    同樣,舊約也說明以色列民在迦南地居住時,永遠以寄居者的身分居住:「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利二十五23)此處指出土地不可永久賣出,因為土地的屬有權是耶和華的。此「地」是指迦南地作為應許之地,以色列民之所以可以贖回屬於他們祖先的地,就是因為十二支派在進入迦南地時,曾藉著抽籤而獲取神所賜的一片土地(民三十三50-56,書十四至十九章)。以色列民可獲取此地,並非因其軍事力量,而是因為耶和華在盟約中,應許賜予迦南地。所以,任何以色列人都不可用金錢來永久買入他人的土地作為私有物。簡言之,土地是禮物,並不是私有物。由於土地屬神,因此以色列民在這土地上居住時,是以寄居者或客旅的身分在這土地上居住(23節)。神是土地的主人,以色列民是租客,土地永遠都是租用的(tenured land)。3

    聖經對神的子民定義為寄居者,我們就應該視自己身處或將要移民的地方為暫時的棲身地。移民是地上國家公民身分的轉移,要面對當中的掙扎。而在移民的去留決定上,或許更能激發我們深入思想,認定自己不過是世上的客旅及寄居者,並以此成為最重要的身分認同。那麼,無論去或留涉及怎樣的改變,都只不過是地上公民身分的轉變,信徒最重要的身分其實沒有任何變更。無論身處何方,都仍是神的子民,依然敬拜獨一的真神。

    活在神話語中

    活出神的吩咐是基督徒的身分自然具備的,所以信徒必須追求活在神的吩咐中。可能有信徒認為,神的吩咐與旨意一定是神對每個人的具體指引。的確,神可以在移民的抉擇,以致人生其他重大的抉擇上,賜下祂個別引導的心意。然而,當我們尊重神個別引導的同時,更要因信徒的身分認定聖經吩咐的重要,並以此成為倫理決定的最大權威。無論在移民或人生路向中如何選擇,都必須活在神的話語中。

    彼得前書四章11節教導:「若有講道的,要按著神的聖言講;若有服事人的,要按著神所賜的力量服事,叫神在凡事上因耶穌基督得榮耀。原來榮耀、權能都是祂的,直到永永遠遠。阿們!」經文提到「在凡事上」(ἐν πᾶσιν),既是指講道及服事人等不同的事上,也是指信徒人生的決定與方向,在各項「凡事」上都要榮耀神。若套用這原則在移民上,便明白這決定都屬於「凡事」的一部分,無論去或留,最重要的就是活在榮耀神的旨意中。另外,耶穌基督指出誡命中最大的,就是盡心、盡性、盡意愛神,也要愛人如己,這種愛神與愛人的命令就是一切律法和先知道理的總綱(太廿二37-40),換言之,最能實踐神的吩咐,就是愛神愛人的生活方式。在這前提下,無論去或留,我們都確保自己活在愛神與愛人的生命中。

    詩篇多處都說明神的話語、律法與命令的重要性:「我的神啊,我樂意照祢的旨意行;祢的律法在我心裡。」(詩四十8)「聽從祂命令、成全祂旨意、有大能的天使,都要稱頌耶和華!」(詩一〇三20)「是因他們違背神的話語,藐視至高者的旨意。」(詩一〇七11)「求祢指教我遵行你的旨意,因祢是我的神。祢的靈本為善;求祢引我到平坦之地。」(詩一四三10)這些經文,假設詩人已認知甚麼是律法與神的命令,因為當時每位詩篇的作者都是與盟約及律法有連結的。在盟約的基礎與律法的認定之下,詩人視自己作為盟約子民的身分,把神的吩咐連結在一起。所以,神的吩咐並不神秘,早已顯示給祂的子民,而作為盟約子民一分子,我們要詢問的,就是如何遵行神的吩咐。神的話語與信徒身分有緊密的關係,也是我們作出去或留的倫理決定時,不可忽視的指引。

    移民與否是人生重大的決定,我們自然期望有神具體的帶領與心意。然而,我們要小心在過程中落入公式化或機械化的求問,期望藉著公式化的求問方式,能趨吉避凶,取得具體指引,達到更順利及更平安的前路。可是,人生的決定總不一定事事順利。無論去或留,都有它所擁抱的十字架,各人要按寄居者及神的子民的身分,並照自身的處境作決定。

    倫理抉擇及屬靈操練

    人在不確定的前景下作倫理判斷,常見的做法是列出不同的考慮,衡量各項因素的重要性而作出選擇。然而,這些因素會時有衝突,從而增加作決定的難度。選擇移居外地或留下,可能是人生中最重要的抉擇,因它關乎個人和家庭,例如工作前景、生活質素、社會文化的差異和接受程度等……,但從信仰角度卻可帶來另外的考慮。

    遷離原居地是一個階段的終結,也是一個好機會讓信徒反思神在我們生命中的足跡,並洞悉自己的召命。神的呼召有不同層次,可以是召喚聖徒與神和好,也有召喚人並賜予職分和擔當不同的角色。應用於去或留的場景,舉例來說,一位肢體經過多年印證,確認自己有教導和輔導青少年的負擔,但移居外地未必有同樣的事奉機會,原本的召命也不能繼續下去。誠然,我們明白召命並不局限於單一職業或範疇,基督徒領受的恩賜可以十分多樣化;在人生的不同階段,也可按聖靈活潑的引導,在不同崗位實踐不同的負擔,而神的確可以在新的地方提供我們意想不到的機會。在不違反神的話語及吩咐的前提下,神賜予信徒很大的自由來作人生的抉擇,但不可忽略的是,在禱告中了解祂的心意,是我們必須有的屬靈操練。

    我們藉著耶穌基督來到天父面前,不但把種種祈求及想望告訴神,也同時在禱告中更了解神對我們的心意,從而修正或轉化我們的祈求。信徒在禱告中,或會領受神具體的指引,但需要向神保持謙卑及開放的心,讓神的主權在個人生命中作主,以祂的心意高於自己的想望。讓我們學效主耶穌的禱告態度,「不要從我的意思,只要從祢的意思」(可十四36),且常加操練。

    最後,無論決定是在哪裡定居,我們也要與當地結連。不少人對多年來的政治爭拗感到厭倦,所以移居外地適應新環境之後,只希望自己和家人有平靜安穩的生活,卻沒有投入當地社會,忘卻了對所在地的承擔。事實上,即使遷移到別處,基督徒也有責任為那城求平安(耶二十九7)。在布魯格曼(Walter Brueggemann)所建構的舊約土地神學中,以色列民所身處的土地不是沒有歷史意義、沒有內容和沒有壓制的中立空間(space),而是有歷史意義、被神注入立約內容及應許與可記念的地方(place)。4

    對留下來的人來說,要思索如何在不確定的前景下,身體力行活出召命,為這居住的土地注入立約內容與可記念的元素,以神的召命來豐富人生;至於離開的人,也應以召命的心態,積極投入當地的生活和尋找承擔的機會,在異地活出神的召命。誠然,要完全投入當地社會可能會遇到不少阻力,但基督徒最少要在心態上不能放棄承擔,並祈求神開路,從中經歷神的恩典。

    注 釋

    1. 例如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每年發表關於宜居城市的調查,香港民意研究所「我們香港人計劃」在2021年3月發表有關香港移民潮的調查等。 參: http://www.hkiaps.cuhk.edu.hk/wd/ni/20201007-105135_1.pdf
    https://www.pori.hk/wp-content/uploads/2021/03/Panel_report65_chi_2021mar19_PORI.pdf
    2.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23-27: A New Translation with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AB 3B (New York: Doubleday, 2001), 2185; Gordon J. Wenham, The Book of Leviticus, NICOT (Grand Rapids, Mich.: W.B. Eerdmans, 1979), 320; Martin Noth, Leviticus: A Commentary, OTL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Press, 1974), 188; Philippe Guillaume, Land and Calendar: The Priestly Document from Genesis 1 to Joshua 18, LHB/OTS 391 (London: Bloomsbury T&T Clark, 2009), 114.
    3. Baurch A. Levine, Leviticus: The Traditional Hebrew Text with the New JPS Translation, The JPS Torah Commentary (Philadelphia: Jewish Publication Society, 1989), 168; Guillaume, Land and Calendar, 114.
    4. Walter Brueggemann, The Land: Place as Gift, Promise, and Challenge in Biblical Faith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77), 9.

    撰文:周家樂  高銘謙
    督印: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2019-2021年度)(廖炳堂牧師、范建強博士、許志超博士、郭鴻標牧師、黃建民牧師、周家樂博士、阮成國牧師、譚廣海牧師、黃國維牧師、高銘謙牧師、朱秀蓮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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