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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期 在社會政治事務的參與中跟隨基督

    一、前言

    自2014年「佔領運動」發生以來,香港社會未見出路,政見分歧導致人際關係緊張破裂,普遍見於社會、家庭和朋友圈子中。社群政治取向愈趨兩極化,社會普遍缺乏爭取共識與和解的動力及願景,不同政治取向的群體之間普遍存在信任危機,撕裂已不再只是意識形態之爭,而是根本上不信任對方的動機是為香港的好處著想:一方被指為私利不惜媚共出賣香港,另一方則被指用暴力盲目反共搞垮香港;立法會內外的眾多社會議題爭論,都難再以事論事地理性辯論及溝通,反多是不斷攻擊對方的動機和人格,關係更形破裂。

    爭取民主的力量也呈分化甚至分裂。社會未見出路,港人日益憂慮中央直接干預香港特區的內政,非暴力路線的理論基礎和策略成效備受質疑,「勇武派」路線日漸抬頭。

    我們在2014年「佔領運動」前後曾就香港情況發表兩篇牧函,我們認同「世界福音聯盟」的立場:基督徒乃活在基督的主權之下,一切言行都應見證及榮耀基督的福音,包括在參與社會政治事務中的表現。此時此刻,我們認為有需要繼續按照聖經,就基督徒參與社會政治事務提出更深入和具體的信仰原則,期望信徒在參與社會政治時,清晰而堅定地跟隨基督。

    本文內容包括從信仰角度看有關爭取民主的社會運動,並評估以暴力為爭取民主的方法;提出基督徒參與政治的目標不僅是社會公義,也應包括建設關愛共融的社會;最後我們會討論教會的角色,並對基督徒參與社會政治事務提出建議。雖然本文主要的對象是篤信聖經權威之基督徒,但相信很多原則也適用於社會人士。

    二、從信仰角度看有關爭取民主的社會運動

    我們認同當代主流福音信仰之理解,認定基督徒個人及群體層面參與社會政治事務,包括參與社會服務及社會行動,是實踐整全福音使命之重要部分,目的是見證基督對人的身心靈之整全關心和拯救。相反,對社會漠不關心是反見證。

    從信仰看近代有關人權、自由及民主等觀念,我們同意「牛津宣言」(“The Oxford Declaration”)的基本論述(詳參附錄):
    1. 因為神以祂的形象造人(創九6;詩八),因此每個人皆享有祂所賦予的尊嚴和基本人權,即生存權、信仰自由,和由此衍生之言論和結社自由等。

    2. 公義乃是神的本性:神不偏待人,祂要求法律審判不能偏私(代下十九7,另參弗六9),因此,人人價值平等乃合乎上帝的道德旨意。

    3. 人性敗壞是普遍事實,我們認同阿克頓之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因此我們對任何趨向削弱權力監督和制衡的極權管治政制都不會支持。

    4. 近代民主政制的形式有不同版本和學說,並有不少弱點—包括多數人欺壓少數人,權貴階層操控選舉等等,但要有效保障上述人的尊嚴、自由及基本人權,正如邱吉爾所言:雖然民主政制並不理想,但已是歷史上出現過的政制中、最佳的選擇。事實上,總結歷史經驗,普遍共認,市民有充分參與決策過程的民主政制,較其他體制相對有效地制衡濫權和腐敗。因此一般而言,基督徒應尊重及支援所有能促進政制更為民主的事務。

    三、從信仰原則看社會運動方法:暴力抗爭對以善勝惡

    如上文所述,社會政治參與(包括社會行動)是基督徒在社會活出福音和見證,言行必須反映基督福音公義和愛:包括對罪的拒絕(個人及結構性的罪),卻對罪人寬恕,尋求和好(弗二14-18)。聖經兩方面都有教導,不能偏廢。

    社會行動的參與者通常包括不同背景人士,曠日持久的社會行動在變幻不定的局勢下,參與者、理念和方法也常出現不斷變化的歷程,基督徒參與其中,必須不住禱告、時刻警醒和具備信仰的分辨力;而暴戾語言或行為是否合宜正是香港當前重要的課題。作為工作定義,本文引用布朗尼,將暴力界定為「任何蓄意導致他人身心或財物損傷的行為」。

    我們認為不少香港市民對近年政府施政,包括政制發展,並對中央政府介入香港特區內部事務的憂慮和不滿是可以理解的,但基督徒參與社會行動仍然必須避免暴戾語言或行為,倒要持定「以善勝惡」的原則,堅信道德感召力才是我們福音見證的最大力量,原因如下:

    1. 贊成暴力抗爭的主要原因:策略上,有人認為香港人多年來「以和平非暴力」方式爭取民主已證明不可能成功,再堅持下去只是自欺欺人;而道德上,他們認為不義制度對人民的欺壓也是一種暴力,人民有動武抗爭的權利。

    2. 贊成以善勝惡的原因:
    首先,教會相信上帝的道德旨意乃透過以善勝惡的道德感召力去完成:主耶穌教導神國的本質不是屬地的(政治國度),而是屬靈的(神在人心掌權),因此神實現祂國度的方法不是政治或武力,而是祂自己和門徒捨己的愛之生命見證和宣講。主耶穌明言反對使用暴力去實現天國及其價值。同樣,保羅和彼得面對奴隸制度和不義政權也是沒有鼓吹暴力抗爭(羅十三1-7;門12-16;彼前二13-17),他們和基督一樣,教導在末世充滿邪惡的處境中仍「不要以惡報惡」、「反要以善勝惡」(羅十二14-21;西三22-25;彼前二18-25,另參啟十二11)。整體而言,我們認為新約經文並不支持基督徒在公民抗命或社會行動上使用暴力。基督徒應效法和相信基督那「無能者的大能」:即以善勝惡的道德感召力。

    其次,初期教會和平抗爭之得勝見證:「大部分教會歷史學者都同意首三個世紀的主流思想是和平主義」,包括俄利根、特土良、希坡律陀、居普良等早期教父的教導,所以初期教會面對不義政權的逼害都是以和平非暴力、甚至殉道的方式去抗爭,結果是得到了最終的勝利:君士坦丁皈依、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

    第三,近代不少非基督教學者也質疑公民抗命中使用暴力的道德性或有效性:(1)暴力傷害人命財產,與民主運動爭取的目標—公義和關愛的社會—本質上背道而馳;(2)暴力給予反對者更合理化他們的反對,引發更多仇恨和暴力;(3)暴力給予當權者口實,合理化地暴力鎮壓有關社會運動;(4)暴力使社會運動失去道德感召力和大眾的支持,而失去群眾基礎的社會運動不可能成功。因此,一些學者甚至認為公民抗命本質上必須是非暴力的。

    第四,近代歷史證明之和平抗爭運動是可以成功的,縱使其中歷程相當漫長和艱辛:緬甸民主運動的昂山素姬,印度獨立運動的甘地,和美國民權運動的馬丁路德金等等。

    第五,雖然近代天主教並不完全否定以武力抵抗政權的欺壓,但準則極其嚴格,強調武力抵抗的合法性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五個條件:(1)基本權利受到確實的、嚴重的、長期的侵犯;(2)已經用盡了其他所有的方法;(3)不會引起更惡劣的紛亂;(4)有充分理由達至成功;(5)依情理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決之道。2004年天主教公布之《教會社會訓導彙編》在相關課題(401段)的補充表達上,則回歸到更接近「以善勝惡、和平抗爭」的立場:「由於訴諸武力在今日時代會帶來很大的危險,因此在任何情況下,採取被動式抵抗(passive resistance)的行動較為可取。這種方法更符合道德原則,也不缺乏成功機會」。換言之,「以善勝惡、和平抗爭」是「更道德」,也有成功的機會。

    總而言之,我們認為基督徒應跟隨基督的榜樣和教導,反對以暴力方式去實現神的國度(太二十六51;約十八36),我們應有信心神會使用我們「以善勝惡」的生命見證和宣講的深遠感染力去實現祂的國度,而福音至終必傳遍天下。我們贊同司道生(Glenn Stassen)和顧希(David Gushee)的表述,教會是以教牧心腸和身分(pastoral approach)去關心整個社會的靈性和道德,這原則應深深影響著基督徒以何方式爭取社會公義。

    四、基督徒政治參與的社會目標:既公義、又關愛共融的社會

    上帝在舊約律法對子民的社會倫理教導,不但指向公平公義制度,更指向「超義務」關愛共融的社會文化(可十二31)。新約教會應兼備上述兩方面的質素,成為人類各種社群應有的典範。

    其次,不少學者指出,社會理想不能只講求保障權益之制度,卻缺乏「超制度」關愛的文化精神價值,即互相尊重、聆聽、信任、關愛和團結等,否則任何制度都會繼續被各分裂之社群所扭曲和濫用,成為虛有其表的律法主義,不可能有真正和諧穩定的社會。「我們不應單爭取正義,也應促進〔友愛的〕社群……只重權利,不重義務,只會促進私心和帶來爭鬥……一個相信人權的人,可以是一個從不為別人爭取人權的人」。

    第三,我們相信,若繼續使用「撕裂、對立和漸趨暴戾」的社會運動方法,策略上會失去道德的感染力,不能得到市民的普遍認同,並非明智之舉;更甚是它違反基督徒見證基督福音的本意,也只會加深香港人之間的矛盾和仇恨,不斷拆毀社會的互信關愛文化,與爭取民主共融的社會目標背道而馳。

    故此我們呼籲政府及各類政見人士都不應讓社會矛盾和仇恨繼續蔓延,反要堅持民主共融的社會目標,不論多困難,最終仍是要堅持對話,以縮窄分歧,爭取共識和重建互信。我們相信香港人必須團結互信,才能有望在民主進程上取得實質進展。

    正本清源,政府面對社會撕裂和矛盾加劇,應正視問題背後的社會根源。不少市民對一國兩制之實踐,對民主、人權和自由等香港核心價值的空間被收窄愈感憂慮和不滿,作為行政主導,掌握公共資源/宣傳資源及行政權力的特區政府,應積極回應疑慮,並承擔「全民政府」協調和解的角色,而不是成為「全民吵架」中的一員。政府若能向市民表現這方面的誠意和能力,定能對社會和諧穩定發揮積極和關鍵的作用,而爭取民主人士也應檢視階段性成果,積極回應,重建良性互動循環。

    五、教會的角色和我們對基督徒參與社會政治事務的建議:

    1. 正如上文指出,福音表達上帝關心的是全人身心靈的福祉,社會關懷是教會福音見證的重要組成部分。基督徒有道德責任在社會上支援所有促進信仰自由,和相關之其他自由,並尊重人的尊嚴和人權的事務,這是活出福音見證,作世上的光和鹽的職事之一。改革宗政治神學傳統更把基督徒社政參與看為神護理世界普遍恩典的重要途徑之一。

    2. 另一方面,教會不是政黨,關注的不是各樣政見,而是各種社會政治主張及政治行為所反映的普遍倫理原則,是否符合上述「人的尊嚴、自由及基本人權的價值」,並指向一個更公義及關愛共融的社會。換言之,基於信仰,教會受神所託的角色是社會靈性和道德上的牧者。

    3. 《宣道牧函》(第66期)也指出,教會鼓勵所有基督徒身體力行關心社會,但如何達致公義和關愛的社會,可以有不同的意見和方法,個別基督徒應積極禱告,按自己的領受、恩賜、位份和機會去參與。

    4. 至於具體政見和爭取策略層面方面,除了考慮聖經的價值觀外,每每涉及複雜的具體處境,包括社會/政治/經濟層面之技術性分析,及個別政策在現實時空上有效性的考量及判斷,因此個別人士(包括基督徒)之間有不同政見是可以理解的。我們鼓勵基督徒之間應多作客觀全面之討論,彼此聆聽、尊重,不要隨便論斷,倒要彼此信任,然後各人在聖經教導的規範下,按良知和所領受的,在不同崗位上,以不同形式竭力促進社會公義。

    5. 信徒不需要在各樣社會議題的政見上合一,因教會不是政黨;倒應為不同政見的肢體代禱、牧養及關顧。教會既是信仰群體,只要基要信仰相同,就必須保持合一關係。信徒不應因政見不同而分裂,要靠主竭力和而不同、也不同而和,持守信徒群體合一才是聖經最清楚的教導(弗四3-6):要謹記分裂教會是嚴重罪行(林前一10-17)!

    6. 社會人士因政治取向分歧而產生猜疑,不能互信,但教會作為聖靈內住、跟隨基督的群體,應作人類社群的模範,示範和見證信仰的力量,使人在多元意見中仍可以在基督的主權和愛中彼此尊重、聆聽和重建信任、合一,這也是教會對香港社會應該有的重要貢獻。

    7. 教會所傳的基督是公義之主,也是止息仇恨的和平之君。我們相信和平抗爭的力量,不贊成以武抗暴,我們相信道德的感染力,不認同「以暴力爭取和平、以不義手段爭取正義」的言說。我們相信爭取公義和重建互信對社會同樣重要,繼續撕裂、仇恨蔓延只會全民皆輸,呼籲政府和各政見人士都要三思,切實釋出善意,重建互信。

    8. 教會所傳的基督也是特別關愛窮人的主(路四18):基督徒選取社關策略,應優先及全面考慮窮人現實生活上的多方面需要和承受能力,不要本末倒置。在爭取政制公義之外,同時在現實條件下仍繼續積極爭取改善基層人士生活,爭取縮窄貧富懸殊差距,爭取防止財團壟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是為窮人和社會大眾政治充權的重要途徑之一,不容忽視。

    9. 我們觀察到佔領運動後,基督徒對社政參與的意識有所提高。教牧同工應把握機會,幫助信徒深入認識應有的社會責任,包括結構上的罪、整全的福音、社關作為福音見證及普遍恩典的意義、政教關係、教會整體及信徒個人不同層次的參與等。當然,教牧同工也要提高在這方面的認知。

    10. 佔領運動帶來社會的泛政治氣候,新聞報導和資訊數據的發表容易成為政治宣傳,很多本應具備公信力的人士或組織所發表的資訊與數據,都失去了應有的認受和尊重,這包括一些新聞媒體、政府部門、警察和學術機構等。缺乏客觀中立的新聞資訊或數據,只會令不同社群之間猜疑日深,分歧不再只是意見上的判斷,而是各自受了不全面甚至扭曲了的「事實」所誤導,動搖了溝通根基。教會應團結相關的基督徒專業人士,強化他們的呼召、信仰裝備和團契支援,在專業上作光作鹽,保持不偏不倚、具公信力的專業精神,為社會穩定和重建互信作出貢獻。我們呼籲各專業界別都要留心專業操守及公信力。

    六、結語

    目前香港政治陷入困局,人心求變,不斷尋找有效的對應策略。本牧函從信仰否定以武抗暴,肯定以善勝惡的非暴力原則,也從歷史論證非暴力抗爭有不少成功的例子。從信仰而言,上帝透過教會在墮落失序的世界所提供的終極出路,不是一套社會政治方案,而是福音。我們最肯定有效的是:如果教會忠於基督,合一地活出福音、愛人如己的見證,堅持以善勝惡,福音將更有效廣傳。我們正參與上帝必勝的救恩計劃,福音必傳遍天下,這信心的視野會幫助我們超越眼前的成敗得失,繼續積極奮鬥。

    香港政局未見出路,人心迷惘,教會應繼續宣講有確切盼望的福音,只要神在、盼望便仍在。我們深信上帝仍按祂主權掌管世界局勢,包括香港的前途。神所要求基督徒的事奉,包括社會見證,是忠心而非成擺佈。爭取社會公義、改善人權民主從來都是人類的長遠事業,基督徒更應該緊靠上帝,團結互信,一起迎難而上,一方面繼續在社政參與上見證基督,「為這城求平安」,仰望上帝給香港的恩典;另一方面也繼續堅信和宣講,人類對愛和公義的渴求,終極的滿足和盼望不在人間的政制,而在基督並祂帶來神人和好的救恩。

    附錄:〈《基督教信仰與經濟》牛津宣言〉第49-56段
    人權的用詞

    49 繼聯合國人權宣言發表之後,有關人權的用詞已經遍及全世界。這宣言表達了一些受苦者迫切的慘況,他們每日遭到壓迫者否定他們的人性。在某些情況下,有關人權的用語被人濫用了,他們主張任何他們想要的,就是他們「有權」擁有的東西。這樣廣泛應用人權的做法,引致有人拒絕人權這觀念,認為如果凡事都變成一種權利的話,便沒有一事是權利了,因為所有權利都意味著相應的責任。所以,為權利的定義釐定明確的準則是必要的。

    基督徒的獨特觀點

    50 所有人與人的交往都受到神的審判,且須向神負責。當我們尋求人權時,我們是尋求一種超越我們處境的權威或規範。神就是這權威;神的本性成為這規範的本質。由於人權是先驗的(a priori)權利,因此它們不是由社會或國家所授予的,而是根源於每個人都是按神的形像被造的這個事實。人的尊嚴的最深層基礎,是當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基督為我們死(羅五8)。

    51 神肯定受造物的尊嚴,祂的公義要求他們得著生命、自由和滋養。神有關公義的要求,確立了應獲公正對待的人類之相應權利。生存的權利是最基本的人權,神創造人成為道德自由的個體;既然如此,他們有權享用自由,例如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但他們的自由只有倚靠神時才可能正確地運用。公義的要求是所有人,不論是難民或無國籍的人,都能在社會上活得有尊嚴。因此,人們有權要求他人作出社會性的安排,以確保他們可以得著所需供應,能在社會中維持生活。

    52 成為基督徒之後,我們可能出於愛別人,並信任神會照顧和供應的緣故,而選擇放棄權利,但這事實並不表示這些權利便不再存在。基督徒可存極大的勇氣,忍受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卻同時極力為處於相似情況的人,爭取相同的權利。然而,某些處境是不適宜如此做的。在逆境中,基督徒本身的知足,與為別人爭取權益之間的矛盾,正好見證神的愛和作為。

    53 為人,我們一致渴望我們的權益受保護,不論是生存的權利、自由權或維持生命的權。然而罪惡的存在,加上人權互相傾軋的衝突,使我們這渴望永不能在今生完全實現。藉著基督,罪和邪惡已被征服,但它們的破壞力依然存在,直到萬物的結局。然而,我們目睹今日人權廣泛被侵犯的現象時,上述考慮絕不會減低我們對此的厭惡。

    民主政體

    54 作為一個模式,現代民主政體的特質,是有限度和有期限的政府統治,並政府內部權力分散、國家與社會有別、多元性、法治、自由權制度化(包括自由和定期選舉),以及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政府對物業不予管制等。我們知道,聖經沒有直接規定某一種政治制度,但我們相信,聖經所提供的價觀和歷史經驗,催促基督徒努力,使所有人在影響他們生活的問題上,能充分參予決策的過程。

    55 我們亦了解到,單有定期選擧不足以體現民主。要有一個真正民主的社會,經濟權力一定要由廣大人民享有,階級和地位的差異必須不成為障礙,遂致攔阻人接觸到經濟和社會上的組織。達成民主政體的渠道,有時反而成為人濫用民主政體的工具。擁有經濟權力的小團體,有時操縱著政治的決策過程。民主社會的大多數人,可能會受物質主義、種族主義,或民族感情所摆布,投身於不義的政策。事實上,所有人類的組織都是(墮)落的,因此,人們一定要經常保持警覺,批判所有的錯誤。

    56 我們承認,聖經沒有直接規定某一種經濟制度。近代的歷史顯示,把生產工具的擁有權分散,是民主政體一個重要的成分。由國家,大型經濟集團,或寡頭政治集團壟斷擁有權是危險的。不論在市場經濟、或混合經濟的制度下,擁有權的分散,有助分散權力和防止極權主義。

    撰文:廖炳堂
    督印: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
    (梁家麟院長、許志超博士、蕭壽華牧師、郭鴻標牧師、范建強博士、郭偉聯博士、何國華牧師、廖炳堂牧師、王礽福社長、黃建民牧師、姚添壽牧師、朱秀蓮傳道)

    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出版(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