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郭偉聯
督印: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郭鴻標牧師、范建強博士、蕭壽華牧師、趙崇明博士、郭偉聯博士、許志超博士、何國華牧師、廖炳堂博士、莫澤明牧師、王礽福傳道、朱秀蓮傳道)
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出版(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
2011年至今,香港教會經歷了多件具爭議性的事件,例如信徒應否參與抗爭行動?教牧應否參政?教會應否就社會政治事件表態?這令信徒在現今的社會裡,不得不再思考政治參與的問題,本文將從信仰的角度,探討基督徒參與政治一些應注意的原則。
一、聖經如何看政權
在舊約裡,以色列雖然是一個主權國家,但聖經清楚指出「國家主權」並不是絕對的。對以色列人來說,「政權」是上帝所賜予,而不是一個絕對的權柄(創十二2,十七20)。以色列人身處中東國與國的多邊關係裡,很明白「政權」永遠是相對的,強如巴比倫也可以頃刻覆亡。聖經也常表達國家的執政者不可以為所欲為,不可過分膨脹,否則會遭到懲罰(如:箴二十八2;俄1-7;哈一12)。相反,舊約多次強調「耶和華永永遠遠為王」(如:出十五18;詩九7,十16,二十九10,一四六10),祂是「全地的王」(如:詩四十七7)。這顯示聖經的教導:惟有上帝,而不是任何政體,擁有絕對的權柄。但這並不代表上帝沒有正面肯定政府及政權。以色列人出埃及時,摩西從上帝領受律法,指示以色列人:「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的各城裡,按著各支派設立審判官和官長。他們必按公義的審判判斷百姓。」(申十六18)摩西也預見以色列人有一天會如迦南其他的國家一樣,以君王制為他們的政治制度(申十七15)。而政治制度的最重要責任,是讓人能實踐公義,努力行善,愛神愛人(王上十9;王下二十三3;箴十六12-13,二十九4)。
到新約,耶穌基督宣告「日期滿了,神的國近了」(可一15)。神的國要求人從罪惡中悔改,轉向父上帝,這明顯具有屬靈的向度。但基督在主禱文中,教導人要祈求「願祢的國降臨;願祢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太六10)因此,神的國最低限度是信徒在現世生活中,上帝對他們的道德要求(另參羅十四17)。並且,天國及基督作為君王的宣稱,常在聖經中用來對照地上的國家及君王的有限和不理想(可十42-44;約十八36-37;啟六10-16)。因此新約的教導跟舊約一樣,是勸勉屬上帝的人以祂的教導,而非政權,為最高的順服的對象,竭力活出合乎上帝心意的生活。
但新約也沒有因此廢掉政權的正當性。保羅教導政權的權柄是來自上帝,並且要求人順服政權。原因很簡單:政權被上帝設立,是為了賞善罰惡。所以在這方面,政府是上帝的用人,被賦予權力去維持公平正義。因此,信徒應盡義務支持政府的運作(如納稅)(羅十三1-7),也應尊敬執政者(彼前二17)。
由此可見,新約及舊約的教導都指出,人是受到「雙重的治理」:上帝屬靈的治理和君王屬世的治理。換言之,基督徒同時是天國子民與地上國民。加爾文提示我們,這兩個國度的觀念能使我們對政權有健康、平衡的態度:「尤其因為在一方面,愚妄野蠻的人們狂妄地企圖顛覆神所設立的這種制度;在另一方面,逢迎君主的人推崇君權過度,甚至不惜以之與神的權柄對立。這兩方面的錯誤都必須予以拒絕」(《基督教要義》,4.20.1)。他也強調,屬靈和屬世的區分,並不是令基督徒以為政治與自己無關:「然而這種區別並不使我們看政府為敗壞的事,與基督徒無關」(《基督教要義》,4.20.2)。又或,以為屬世不為上帝所管轄,人可為所欲為。相反,國家的法律,應追求「在人間算是公道的」(《基督教要義》,4.20.14)。
二、何謂政治參與
有關教會在社會中的政治角色的討論之所以陷入含混狀態,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我們對「政治參與」、「教會」及「政教關係」都有不同的理解及定義,以致在討論時發生困難。筆者在本節將首先定義「政治參與」。
在一般華人的心目中,政治參與是一種特殊權力。對中國平民百姓來說,遠離統治權力是一種文化習性。儒家傳統中,為政是「士」及「君子」的工夫。因此,參與政治者自古以來只有朝廷官員和地方的士紳階級。除了在革命的時代(但起義者未成功時被稱為「造反」),中國的一般老百姓並不是政治參與的主角。因此,政治參與往往被說成帶有貶義的「搞政治」。
但到了現代中國,孫中山先生卻將政治參與由「官本位」的想法擴展成為所有人均須關注的事:「政就是眾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三民主義.民權主義.第一講》)如此,政治參與的範圍一下子便涵蓋著全民,而每一個人都無可避免地與政治有所接觸。另外,香港回歸前開始推行「代議政制」和各種各樣的政策諮詢機制,增加了市民參與政治事務的機會。市民不單以投票選舉議員或參選,更可以利用傳媒或集體行動來影響政府的施政,甚至是組織和加入政黨。今天的政治參與不再像以往只有官員或士紳才可以從事,但如此多樣化的情況,也令我們要重新摸索究竟甚麼是教會政治參與的合宜界線。
若我們要思考界線,其實就是承認了政治參與是有很多不同的層面,有些是教會適宜參與,有些則不適宜在其中,這便涉及我們須要具體指出政治參與究竟是甚麼。政治學者Sidney Verba及Norman H. Nie定義政治參與為影響政府的政策或人事的「行為」,他們並以「活動」為政治參與分類,指出政治參與有不同的程度:1.投票;2.參與集會或遊行;3.參與地區事務和組織;4.聯絡官員;5.向政黨捐獻;6.協助政黨或政團;7.成為政治團體的成員。
若我們應用這分類於教會的政治參與,我們會集中思考甚麼活動是合宜的。但政治參與的爭議性不單在於教會參與哪類活動,以及該活動涉入政團或政府的深度,更在於教會對甚麼情況與活動可以整體或個人參與?可不可以主動介入?可不可以用激進的手法?可不可以不同意政府的政策?Patrick J. Conge則提示了我們除活動的類型外,可以用以下六對(十二個)概念來思考:
- 積極 及 被動的參與形式
- 有侵迫性(Aggressive) 及 非侵迫的行為
- 架構/制度的 及 非架構的爭取對象
- 政府 及 非政府的目標
- 動員的 及 自願的行動
- 刻意的 及 非刻意的結果
有了這些不同層面的鉤勒,我們較容易指出某些活動及形式的政治參與是教會應投入,也會明瞭政治參與並非一刀切的問題。
三、教會的政治參與
教會的使命究竟是甚麼?聖經的教導將教會看為基督的救贖群體,其身分已蒙基督救贖的應許所認定,藉聖禮呈現出這應許,而其任務則是宣講福音(如:太二十八19-20;弗二10-22;彼前二9)。因此,加爾文認為教會的記號是上帝的道有效被宣講,聖禮按聖道及懷有信心地被執行。這種從基督的救贖與命令,來看教會的本質的做法,是十分必要的,因為這將教會與其他一般社會團體區別開來。加爾文明確地指出:「基督的國度與世俗政權的權力是完全不同的」(《基督教要義》,4.20.1)。惟有這種區別,教會才不會與政府混為一談,也不會與任何政治體系糾纏一起。
教會作為一個獨立機構的身分,雖然與政府可以清晰區別,但今天另一個使我們反省的課題是:教會的福音使命包括社會行動嗎?特別是福音派在2010年南非開普敦會議中強調「整全教會」(The whole Church)的概念時,便強調教會要有社會行動,糾正二十世紀前期基要派的缺失,更要打破教會與基督教機構之間的鴻溝,視機構的工作為教會的一部分。若我們必須參與社會行動,那教會便似乎不可避免投入政治行動,甚至要有所 「行動」才是一個像樣的教會。
但我們應注意的是,所謂「整全教會」並不意味教會可以成為政府或政黨。因此,教會的社會行動並不意味教會身分的改變。相反,它提議教會與機構要打破鴻溝,是提示我們要注意所謂「整全教會」,是一個包涵性和概括性的形容詞。「教會」對社會政治參與的投入,若從這「全體」的角度而言,其深度與量度必然會愈來愈大。但若從聖經描述教會是基督的「身體」的意象去想,則所謂「整全」其實是包含著各個部分:宗派/堂會、機構、教牧、信徒。他們之間雖然不應是鴻溝,但卻是能彼此分別的(林前十二章)。並且,從這分別去看教會的政治參與,我們可以更容易在這多元社會下,判斷甚麼是教會合宜的政治參與。
下面將進一步從宗派/堂會和政治參與,牧職和政治參與,以及信徒的政治參與三方面探討。
宗派/堂會作為教會整體最明顯的代表,因此它的政治參與並不是以基督徒個別的公民身分進行的。它若有任何活動或行動,便是負起了教會的名義,本著聖經的命令及福音的宗旨來執行。因此,任何以宗派/堂會名義的政治參與都需要極為慎重,並且必須在參與前,取得教會管治機關的認同與授權。
那麼我們在這個層面可以進行的具體活動會是甚麼呢?其中最沒有爭議性的,是參與社區事務(即以上提及Verba & Nile的第三點)。宣道會初期成立時,也有這種社會參與的例子。宣信在1883年成立福音會幕堂(Gospel Tabernacle)是宣道會最初的信徒群體。它在成立不久後,因為一位姊妹經歷神聖醫治後與丈夫的奉獻,便於1885年開辦福蔭佈道所(Berachah Mission),專門收容並救助備受忽略和歧視的人。1886年則開辦福蔭孤兒院 (Berachah Orphanage),收納孤兒。到1891年,一位病得醫治的姊妹將自己奉獻給主,在會幕堂屬下開設盼望之門佈道所(The Door of Hope Mission),幫助那些失業或從事賣淫行業的婦女。因此,宗派/堂會開辦社會服務或學校等工作,並且因此與政府有所接觸互動,接受公帑使我們的服務有更好的質素,這並不為過。可是,我們並不應因為幫助政府推動社會公益,而忘記自己的福音職分,令教會的身分和見證受損。教會的運作及服務不應倚靠政府給予的特權,若我們發現政府給予我們的支持,會使我們違背聖經的教導,我們便應放棄合法獲得的權利,維持對上帝的忠誠。
進一步而言,宗派/堂會可以就政府的政策發言嗎?教會在新約聖經裡面,它不單是祭司的群體,也是一個先知的群體。因此,即或在初期教會裡,牧者會代表教會,就社會裡的倫理問題發出呼聲,勸人們及在上者棄惡行善(例如,游斯丁〔Justin Martyr, ca. 100-165〕:《第一護教辯辭》,27;安波羅修〔Ambrose, ca. 340-397〕:《致費奧都斯一世書》)。當政府及社會的一些做法會對人民做成嚴重及不公正的傷害時,教會也會對那些事作出判斷,教導弟兄姊妹如何按聖經行止(例如:特土良〔Tertullian, ca. 160-225〕:《論戲劇》)。但我們要注意的是,教會並不會在這些事情上認為自己取代了政府的功能,她只是擔任以上帝的話來提醒掌權者的角色。耶穌基督並沒有將武力及社會約制的權柄賜給教會,而是將「天國的鑰匙」賜給我們(太十六19)。因此,教會的「管轄」範圍,是上帝話語的職事及人的靈性紀律,它不應介入政府具體的民事管理(civil jurisdiction)事務裡(參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11.4-5)。
從香港宣道會過往的經驗來看,教會在決定對某事情發言前,應考慮以下三個條件:1.該事件已觸及明顯的聖經原則;2.社會上並沒有其他群體能有效指出教會的相關見解;3.發言已經過合適的程序討論,並確認它符合聖經真理,具有嚴謹的神學反省,能被看待為教會整體就有關事情的信仰判斷。換言之,除非有關事件涉及重大的真理原則,對公義造成嚴重的損害,並得到教會管治機關的認同與授權,教會不宜輕率就政治、社會和經濟事務表態。
四、牧職和政治參與
我們若以Verba and Nile的多層分法來理解政治參與,便會大概得出牧者也是有一定的政治參與的結論。但新約聖經對牧者職分的教導,其實是頗為清晰的。按聖經的教導,牧職的目的是「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弗四12)。並且,牧職是來自上帝對工人的揀選、呼召和差派(徒一23,十三2;加一1),還有,要求工人對事奉專一和忠心(林前四1-2;提後二4)。牧職的傳道、佈道及祈禱工作,在使徒行傳中,明顯是與執事有關信徒生活的服侍分別出來的。保羅在教導提摩太時,也勸勉他「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並用百般的忍耐,各樣的教訓,責備人、警戒人、勸勉人。」(提後四2)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中,更指出牧者不可兼任擁有管治權力的王侯身分。他這教導一方面是因為他認為在聖經裡牧職的意義就是傳道和牧養,另一方面其實是對當時天主教主教們流行著這做法,引起十分巨大的流弊而作出的批評(4.11.8)。他指出,耶穌基督在福音書教導:「外邦人有君王為主治理他們,有大臣操權管束他們。只是在你們中間,不可這樣」(太二十25-26;路二十二25-26),這經文不單指明牧者應以服侍為懷,更是明確禁止牧者由肩負上帝話語的職事,變成統治者。他也相信,使徒認為牧者應以祈禱、傳道為事的教導(徒六2-4),和耶穌基督拒絕成為人們「斷事的官」(路十二14)的例子,都說明牧者不應成為立法者或執政者(4.11.8-9)。雖然有人認為加爾文在日內瓦的政治活動十分活躍,並且一手促成該市的法制,因此主張牧者可以積極參與政治。但我們要注意,加爾文一生都不是日內瓦市議會的成員,甚至人生大部分時間都不是日內瓦公民,他只是以顧問的角色來提出建議。因此,牧職人員應以祈禱、傳道、教導及牧養為務,牧者成為立法者或執政者並不是恰當的舉措。
不過,由於牧者個人也有公民的身分,若他按聖經的教導和良心的選擇,以個人的身分從事並沒有政府機關職銜的政治參與(如:投票、遊行、發表意見),則我們應當尊重他的自由和良心領受。牧者若因領受,為社會公義發聲,這是信徒應該欣賞及尊重的。但牧者應以個人名義來參加有關活動,亦不應以牧職的稱銜來從事有關活動。當牧者以牧職職銜發表政見或參與活動,他是代表著教會,因此應先獲宗派或堂會認同和授權(參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11.6)。
另外,教會雖然存在不同政見的弟兄姊妹,但他們在基督裡是彼此聯合的。牧者身為群羊的服侍者,應從全群的角度進行牧養,使教會成為社會不同群體可相交的地方。政見的選擇,往往是信徒憑藉自己良心的選擇,而不是聖經絕對的教導(例如:在舊約列王記上,有反對亞哈王而被追殺的以利亞,也有敬畏上帝,但作為人臣的俄巴底。耶穌的門徒中,也有服務羅馬帝國的稅吏,和從事革命的奮銳黨)。牧者在牧養時,應避免將不同政見的矛盾帶入教會生活之中,反倒要鼓勵自己及會眾從不同角度思考別人的意見,明白自己的局限,於問題眾多的社會中,實踐愛神愛人的道理,培養良好的公民質素。
若牧者從聖經的教導,審視自己的看法,也向信徒解釋及教導他的領受,引導他們活出聖經有關的教導,是合適的。可是,牧者須注意他的解經必須是忠於聖經,而不是以自己的政見套入聖經,萬不可將聖經屈從於政見。牧者應宣講上帝的話語,而不是政治立場。牧者更要記著,與他自己有一樣政見,及不同政見的會眾,都是上帝託付他的群羊。因此,牧者在預備這類教導時,需要懇切禱告,尋求上帝的指引,也要有充足的解經預備,考證自己的解經會否存在偏差,以溫柔及謹慎的心引導會眾明白及反省真理。
還有,牧者若覺得自己對一些社會問題沒有深究,而不欲表達己見,會眾應欣賞這是一種謹慎負責的態度,也不應強迫牧者表態。不過,筆者認為,若會眾普遍關心某一社會議題,牧者可考慮以祈禱會、專題講座或文章閱讀來牧養會眾,讓會眾認識、思考、分辨、對話及代禱。
五、信徒的政治參與
基督徒除了有天國子民的身分,亦擁有地上公民的身分。因此,信徒身為一個公民,他不同程度地投入政治參與,是自然而然的。在宣道會的歷史中,第一任會長William Holmes Howland,他不單是熱心的平信徒,更曾任多倫多市長。而現任的加拿大總理夏柏(Stephen Harper),也是宣道會會友。信徒積極地政治參與,負起領導社會、推進公益的責任是十分美善的事。
但我們要明白在今天的世俗社會中,基督徒並不是大多數。多元社會中存在著很多不同的意見,因此要互相尊重和彼此協調,縱然面對不同意見的個人及團體,也應以正當的方式維護他們,這是重要的政治參與美德。保羅教導我們「不要以惡報惡;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羅十二7)政治是社會不同人士及群體,為著共同生活而在公共權力和個人自由、自主精神和社會團結、制度化的好處及個體差別的貢獻之間彼此協商。基督徒除了自己的政見之外,更領受上帝的訓誨。因此當以聖經的教導和「愛人如己」的命令,來審視自己的政見,萬不可將一黨一己的利益凌駕公共的福祉。信徒即或參與政黨,也應明白政黨是服務及貢獻社會的組織,尋求公益是它必須承擔的事情。
我們也要明白,公義、憐憫當然是基督徒參與政治的固定原則,但如何達致這原則,是可以有不同的步驟和方法。聖經教導我們可以為在上位的祈禱(提前二1-2),可以積極行善,尋求和睦(彼前三10-11),可以參與政事,造福人群(如但以理及「該撒家裡的人」﹝皇帝御用的事臣、僕婢、兵丁﹞),也可以如先知般指出社會的問題,提醒各人回歸正道。在今天的社會裡,若有信徒認為政府的不公義行為,已到了沒有其他途徑能夠糾正的地步,而企圖進行和平不合作的抗爭,我們呼籲信徒在作出抗爭行動前,須要十分慎重考慮他們的做法是否必需,以及對社會帶來的影響。我們也呼籲信徒應堅持使用和平的方法表達訴求,避免暴力。對於參與抗爭的人,教會應關懷他們,而不應因為他們在政治上持異議而孤立及抵制之。但另一方面,抗爭者亦應尊重不參與的人士。若有信徒為執政者,更應要在社會出現矛盾之時,以愛和憐恤來對待異議者,更努力維持與他們的溝通,反省自己是否沒有踐行公義,探索社會問題的解決之道,盡上帝所託付自己的責任。教會的信徒也應為肩負執政職分的弟兄姊妹祈禱,以屬靈的守望來支持他們,求主恆常帥領護佑他們,使他們在今天不容易的政治環境中為鹽為光。
六、公民參與及天國的盼望
宣道會服膺前千禧年教導,我們相信人不能建設天國,只有耶穌基督的再臨才能帶來天國。宣信(A. B. Simpson)博士創立宣道會時,正值自由主義神學大行其道。自由主義神學主張後千禧年觀念,相信基督徒藉政治及社會改造,能將天國建立在人間,使人類進入千禧年盛景,基督因而以精神的形式臨格大地。但宣信銳利地指出,當時的各種改革並不能完全解決社會的罪惡。並且,耶穌基督明明教導末後不是一個盛世,反之是如「挪亞的日子」(太二十四36-37),多有罪惡,少有信德。福音書及啟示錄也指出,耶穌基督會在末後災難滿足時,有形有體再臨地上,開啟千禧年,體現天國的盼望。所以,基督徒不應將一切寄望放於政治之上,它不應是我們終極的追求。
只是,政治也是我們作為人的職分。從創造論而言,上帝沒有因為人類的墮落而廢掉人類管理之責,這是我們要注意的。反之,在管理出現困難時,我們更應彼此提醒,這正是罪在彰顯,我們要悔改。因此,我們不相信也不追求人能建設天國,但卻要努力作忠心的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