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第65期 香港宣道會對同性戀平權運動

    香港宣道會對同性戀平權運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諮詢的立場

    編按:有鑒於近期就基督教對同性戀的釋經與牧養,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諮詢的態度,以及對同性戀平權運動的回應,在教內外均出現紛歧與爭論,本會不少教牧及信徒,期望本會就有關議題作出回應。職是之故,宣道會香港區聯會執委會在擬定本會立場後,委託梁家麟牧師代筆,撰文回應,陳明立場。其後又得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提出意見,再經執委會修訂,刊載於是期《宣道牧函》,供本會同仁了解。

    一、聖經標準

    說基督教支持異性戀、反對同性戀,這講法不完全準確。聖經有關婚姻和性的教導非常清晰。婚姻是指由一男和一女的結合,而家庭則是一男和一女藉婚姻而建立的社會基礎單位。「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並且不容許與血親、姻親之間的亂倫行為,以確保人際關係上的清晰統一。所以,基督教並非支持所有異性性行為,而是強調性行為僅限於婚姻內進行,婚前不容許性行為,婚後不容許婚外情。除了婚姻關係內的性行為,其他的異性性行為、同性性行為、人獸交,基督教統統反對。即或如此,仍須指出,聖經所要求的一夫一妻制,跟今天社會所推行的仍存有差異。

    聖經對由男和女組合的規定,較諸兩性各一的數目規定要更嚴格。男與女的結合,生養兒女,治理大地,不僅是上帝的創造設計,更是上帝形像的彰顯(創一26-28;另參五1-2)。保羅說:「然而照主的安排,女也不是無男,男也不是無女。因為女人原是由男人而出,男人也是由女人而出;但萬有都是出乎上帝。」(林前十一11-12)男女相輔相依,生命藉賴兩性關係而繁衍延續,這是上帝的定意。

    因著這個創造原意,從舊約到新約,都禁止同性間的性行為。 聖經提及同性性行為的經文只有數處,利未記將同性性行為跟其他淫亂的罪並列,並未特別強調這個罪(參利十八、二十章)。然而凡提及同性性行為的,皆一致反對,非常清晰。

    新約羅馬書一章24至27節,保羅指出宗教上的行淫導引出倫理上的淫亂。人既悖逆上帝,便順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保羅接著所舉的例子便是同性性行為:「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這不必然是等於視同性戀為最嚴重的罪,也可以僅是由於此罪最為明顯地見出其「逆性」的本質,就是人在拒絕遵從上帝和祂所訂定的自然規律後,所做出來放縱情慾的行為。我們不要輕忽同性戀的罪,正如我們不敢輕忽所有其他淫亂的罪一樣,所有淫亂的罪都是會玷污身子的。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要過分誇大同性性行為的嚴重性,彷彿這比社會上常見的殺人、搶劫、貪污、剝削等更罪大惡極。

    有些人提出「同志釋經」,藉著條件化 、歷史化 和人本化 等手法,歪曲經文的信息;但聖經在禁止同性性行為的教導上,卻是既清晰又一貫的(提前一10;猶7),不存在模糊與混淆,也沒有拒絕這教導的理由。 不過,這裡關鍵的課題便在於我們是否承認聖經的權威和有效性,是否願意按照聖經所揭示的上帝心意而生活,是否承認倫理價值的基礎乃在於上帝判斷,而非個人或社會的喜好。

    二、教會牧養

    我們在此專注討論聖經對同性戀行為的看法,卻不等於我們帶著有色眼鏡看待具同性性傾向的人。世人都犯了罪,所有人都是罪人,不管具有何種性傾向,在作為罪人這個前提上都是一致的,分別只在於犯甚麼罪而已;人間不存在無罪者評論有罪者的情況。上帝愛世人,有病的人才需要醫生,我們對所有人宣告耶穌基督拯救罪人的福音,任何人都可在恩典和聖靈的幫助下悔改回轉、生命改變。確認罪的性質,跟愛人的命令不相牴觸;同理,我們也不能以愛為藉口,將罪粉飾至不為罪。

    教會不會拒絕同性戀者參與聚會,同心學道,一如教會也歡迎有婚前性行為、婚外情者參與聚會,並以溫柔和忍耐的心,關顧他們,理解他們的需要與掙扎。然而,教會卻不會容許他們在教會內散播有違基督教倫理的價值觀。如果他們希望受洗加入教會,就必須停止有關行為,追求聖潔生活。至於已受洗的會友,若「未有行在真理之內,教會有屬靈的權責關注跟進,為要在愛中挽回,使他們在愛裡成長。」

    職是之故,堂會及機構應「以真理和愛心接待及牧養有『同性性傾向』的信徒,他們感到自己的情況與信仰有衝突,因而尋求協助。從過往很多例子,我們看到適切的牧養,可以幫助他們經歷生命成長及全人轉化。」

    然而幫助有同性性傾向者,並不意味著要使他們成為異性戀者,因為聖經從不以性傾向作為界定個人身分的基礎。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性傾向者,所要追求的,是竭力為天國的緣故過聖潔生活。

    從知道聖經的原則,到將聖經的教訓完全活出來,是個付代價的操練歷程。對於志切遵行聖經的教訓,卻被過犯所勝的人,我們不欲予以深責,只願給予同行鼓勵,互相代禱,並盡力在教會裡提供讓聖靈更新轉化生命的成長空間,與喜樂的人同樂,與哀哭的人同哭。

    三、對未信者的態度

    有些信徒覺得,聖經的立場只對服膺聖經權威的人有效,對於未信基督的人,跟他們論說聖經原則是沒有意思的。所以自己不是同性戀就是了,不應批評別人同性戀。

    然而,基督教並不相信諸神並存,不以為各宗教各有其道理,各有其倫理;基督教所信的上帝並非僅是基督徒的上帝,而是全人類的創造者和救贖者。這是我們必須肩負普世的福音使命的根本原因。聖經的立場並非僅對基督徒有效,特別是出於上帝的本性和創造原意的倫理原則,乃是適用於所有人的,並且都能促進他們個人和群體的福祉。因此,我們相信聖經的基本倫理原則能為絕大多數人所理解和接受,即使不直接援引聖經,只要遵循個人的良知,便能達到相類似的結論,就如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作假見證等。所以,我們在公眾社會講述聖經的立場時,並不是將原本只適用於少數人的倫理價值強加在其他人身上。當然,我們在基督徒中間直接陳明聖經的教導,因為聖經是我們的共同權威;但在教外人中間,我們會依據一般人所接受的理性、辯證、實證研究等作為討論的起點。

    無論與教內、教外的人相處時,我們都應遵循「恨惡罪,卻愛罪人」的原則,雖然不少教內、教外的人對此都有誤解,認為這是矛盾、不可能,以至虛偽的。然而若你的父親是煙民,你為了他健康的緣故而「恨惡吸煙,卻愛煙民」,兩者並不矛盾。你恨惡吸煙,卻仍可以尊敬他、愛護他。這對婚前性行為、婚外情、同性戀、貪污、搶劫等各種各樣的罪,同樣適用。並且,你愈愛罪人,可能愈使你恨惡罪。我們需要省察的反而是,我們會不會「為了愛罪人,而不懂拒絕罪惡」?愛裡面必須有真理,否則容易淪為溺愛濫情縱容。

    四、對社會制度和法律的責任

    基督徒不是奉行各家自掃門前雪的關門主義者,我們對身旁的弟兄負有看顧的責任。除了福音使命以外,我們對社會和文化的改進都有推卸不掉的責任,這是社會責任和文化使命。基督徒若是有社會和文化的責任,驅動我們踐履這些責任的動機、目標,和行動的參考依據,自然是來自聖經的倫理教導。

    身為社會公民,基督徒也期望將我們認信對社會有益的事物,向公眾宣揚,繼而成為社會立法和建構制度的參考基準。無論是少數派、多數派、個人、群體,身為公民,都有責任、又有權利參與各種公共政策的檢討和修訂,提出源自不同信仰和價值的建議。

    在參與公共政策的檢討和修訂的過程裡,難免出現遊說、動員、影響輿論、顯示實力等等的行動,基督徒必須恪守法律和基本的倫理守則,不玩弄權術,不做欺瞞欺壓的事。至於結果如何,原不是我們所能逆料的事。我們的責任只在清楚表達自己的立場,陳明我們的憂心,讓政府和公眾可以聽到真正多元的聲音,從而作出判斷。大凡重要的社會議題,均有賴不同陣營之間不斷正反辯論,才能將議題的複雜性、利害關係、細節中隱藏的「魔鬼」呈現出來。

    五、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訂立及諮詢

    至於有關《性傾向歧視條例》的訂立及諮詢,有弟兄姊妹知道宣道會香港區聯會不單反對立法,甚至反對在現階段作出立法諮詢後,認為這是「霸道」的做法:既然真理愈辯愈明,增加討論的空間不是很好嗎?

    基督徒尊重人的個體價值和自由意志,不會原則性地反對民意諮詢,何況世俗政府的立法和施政,本就得以民意為依歸。因此我們基本上接受一個真正公平、卻沒有任何立法預設誘導下的諮詢。

    不過,處身今天的香港社會,對於能否平和且理性地討論跟同性戀平權運動相關的公眾倫理議題,我們是不無疑慮的。過去政府曾展開一些跟公眾倫理相關的民意諮詢,如賭波合法化等,我們看到所訂定的調查問卷大都充滿預設立場,題目具誘導性,並非真正聆聽民意,只想引導民意朝向其所預設的結果。綜觀政府及平等機會委員會過去就同性戀的發言,我們質疑在現階段啟動立法諮詢,能否讓多數人的聲音被聆聽。

    必須指出,就算我們認為現階段未必急於要就《性傾向歧視條例》作立法諮詢,不等於禁制香港社會討論有關條例的言論自由,因為民間的討論根本禁無可禁。而且在現今的社會氛圍中,文化界、影視娛樂界,乃至在絕大多數報章電台電視台的媒體中間,只要涉及同性戀議題,教會和基督徒常是被醜化的一群。我們之所以甘冒天下之大不韙,就是因為察覺支持立法者欲以《性傾向歧視條例》箝制良心自由的意圖,譬如有支持立法的議員在立法會中說:「有些宗教界人士甚至認為,這種行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單從這一點,其實已可很清楚看到社會上有一種言論壓力,對這類性小眾造成一種不平等的對待。」同性戀行為最具爭議的地方就在於其是否道德,而支持者卻顯然想藉法律手段來限制市民作道德判斷,這是相當危險的。

    法律可以反映民間的道德共識(這是現有四條歧視條例的立法基礎),卻不應代替以至強迫民間就某種具爭議性的行為作某種道德判斷,否則只會使公權力入侵市民的價值系統,尤其是歧視條例含有賠償和懲罰的成分。反對的自由、不同意的權利、發表異見的空間,是建立個人信念的重要基礎。我們的議員一方面在許多議題上爭取反對的權利,但另一方面卻想透過法律來箝制別人反對的權利,這是自相矛盾的。只有確保市民擁有反對、不同意、異見的自由與權利,他們才能按著良心自由來確立其所支持、同意、認受的信念。

    假如我們可以批評婚前性行為不道德(縱然很多人不同意),可以批評婚外情不道德(絕大部分的人都同意),卻不可以批評同性戀不道德(社會上意見紛紜),甚至可能因而被告,這本身就是一種不平等的對待。

    不少研究者都已指出:香港現階段並不存在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嚴重歧視情況,所以沒有立法的迫切需要,立了法也不會為社會帶來許多反歧視的正面效果。證諸西方多個國家的經驗,《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倒會造成許多新的歧視(即逆向歧視),嚴重妨礙言論自由與教育自由。簡言之,若是有關法例通過了,我們便不可以再在教會以外(或包括教會在內)宣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和家庭制度是唯一正常和正當的,父母和教師也不可以將這樣的價值觀教導他們的子女和學生,這是嚴重威脅了社會各界的言論自由。

    現有歧視條例中的『騷擾』、『中傷』等違法行為,本身已有以言入罪的成分,必須小心,避免濫用;然而一旦《性傾向歧視條例》依據現有四條歧視條例的框架來立法(若不依此框架,就不堪稱為歧視條例),很可能設有『騷擾』、『中傷』等條文。根據一些支持立法者視反對同性戀等同散播仇恨的想法,很難不假設這張法網將織得又密又麻。所謂「立一法即有一弊」,說法例不可能被濫用,是癡人說夢,所以立法前必須反複討論,陳明利害,讓公眾了解法例所潛藏的社會成本,計算得失,再作判斷。

    六、為何選擇在同性戀平權運動中發聲?

    不過,即或以上的擔憂成立,仍有弟兄姊妹認為,目下存在著大小不一的社會問題,為甚麼教會不在某些更為重要的課題中發聲,倒要選擇在同性戀平權運動中發聲呢?

    我們敬謹的回應是:社會上確實存在著各種議題,包括基督徒在內的不同群體和個人,各自有不同興趣、關懷和承擔,這是自然而合理的事。事情的緩急輕重,許多時是難以比擬的,各自按良知和領受指引而行便可,就如有的關心白海豚,有的關心菜園村。事實上,許多基督徒個人和群體一直以來都在不同的社會議題上,以不同的方式表達立場和建議。

    過去教會領袖在一些社會議題上表達了的立場,不為部分信徒所接受,招來激烈的爭議與對罵。這屢見不鮮的情況,正好說明教會是一個信仰群體,信徒間賴以合一的基礎是基督信仰,而非政治、社會和經濟的立場。基督徒在多數政治問題上有分歧對立的見解,這是不用詫異的,因為我們不會先做某個政治審查,確認個人的政見與原有信徒群體相一致,才容許該人入教。所以,以堂會和宗派為基礎的教會,不宜事事表態,不應發表太多政治與社會議題的評論,這不是教會作為有限功能的社會組織理應承擔的事,就是做了也只會破壞信徒間的合一,不會帶來正面的效果。社會評論和參與的責任,我們鼓勵基督徒個人和自組的群體按著其領受來肩負。

    但是,關涉到聖經真理原則的議題,卻應該是篤信聖經的信徒群體所能達成共識的。最少在診斷形勢與行動策略有所分歧的同時,在真理的立場上得保持一致。

    如前所說,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由上帝在創造人類的時候便親自設立的;這不僅是上帝的創造原意,更關乎上帝的形像和樣式。婚姻制度與人類同壽,乃社會的基礎、人類能夠延續的根本,所有政治、社會和經濟的制度皆以此為基礎,這是數千年來人類幾乎所有文明的共識。任何動搖這個神聖制度的做法,都將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香港的同性戀平權運動從來都不是孤立單一的,而是普世同性戀平權運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性戀平權運動在全球推動已有百年時間,連同在2013年7月17日通過立法的英國,全球已有十五個國家通過了同性婚姻合法化;這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告訴我們,同性戀平權運動是有計劃、有策略、分階段循序漸進,絕不會一蹴而就的;他們的訴求不會止於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不會止於要求社會大眾接納同性戀者,而是要動搖社會沿用的婚姻與家庭制度,顛覆社會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 性傾向歧視條例是過程中重要的一步,能以法律的懲罰來箝制反對的聲音,帶來嚴峻的後果,深遠的影響。為了顧全肢體合一,我們對在教會裡掀起一些具爭議性的課題或有所猶豫;但維護婚姻制度關乎捍衛聖經的直接教導,卻是超越合一的考慮的,我們不能噤口不言。 這是為何我們眾同工認定,同性戀平權運動是此時至關重要的其中一個課題。

    在多元化的現代社會裡,我們承認每個個人和群體都有選擇其價值與生活方式的權利,只要不致妨礙其他人享用這些權利、不致對社會整體利益構成嚴重威脅便可。但多元主義只是一個社會運作的形式,而不是內容,它不是一套價值觀(若變成價值觀,便是相對主義甚或虛無主義), 也不能取代各種價值觀。我們相信聖經的價值觀的永恆有效性與時代適切性,相信按照上帝的心意而行會帶給全人類最大的福祉,願意一方面按照真理身體力行,為其有效性作示範見證;另方面踐履公民責任,以合法和合理的方式,爭取市民大眾的認受,讓真理最大可能地成為公眾社會的運作依據,作鹽作光,並且捍衛我們的言論自由和按真理教導下一代的權利。

    我們中間在回應《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諮詢的議題上,也許有不同的形勢診斷與策略部署,各人按照自己的理性和良知而行,這是沒問題的;但我們希望弟兄姊妹不要以為反對者都是大驚小怪、過度反應。同性戀平權運動已廣泛影響全球的社會與文化,這是我們不能掉以輕心的。

    各位宣道會的同工和弟兄姊妹,面對滾滾湧來的性解放洪流,求主叫我們站穩聖經立場,勇敢地向社會說「不」。我們沒有爭競的心,既不對人懷恨,亦不對前景過分期許或失望。我們只是擔負時代的責任,在此時此地宣告上帝的真理,並在宣告的過程中表達我們對上帝的效忠、對聖經的篤信、對教會和社會的關愛,以及對這世代和繼來的世代的承擔。

    「對婚姻與家庭的立場宣言」

            香港浸信會、播道會、宣道會秉承福音派信仰的傳統,篤信創造人類和引導歷史發展的上帝,高舉聖經權威,立志將上帝的旨意實踐在地上。

    我們確信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和家庭制度是上帝親自設立的,這既是上帝創造的旨意,亦為人類社會帶來最大的福祉。
    我們依從聖經的教導,宣認同性性行為是上帝所憎惡的罪;我們也不認為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配搭以外,有其他合乎上帝心意的婚姻形式。同性婚姻是上帝不悅納的,並將對社會上傳統的婚姻和家庭制度造成嚴重破壞。

    為了香港社會整體及下一代的福祉,我們關注同性戀平權運動的未來發展,留意其對社會和教會所帶來的挑戰;並預備好為真理作見證,在社會大眾面前申明我們的立場,捍衛依據聖經的價值觀發表言論和教育下一代的自由。

    我們確信人人受造皆平等,每個人都擁有上帝的形像,絕不應歧視任何個人或群體。我們關愛不同性傾向的人士,包括同性戀者,為他們相信耶穌基督和得著更豐盛生命而祈禱。因為我們相信聖靈的大能,在基督裡一切更新都是可能的。

     

    香港浸信會聯會
    中國基督教播道會總會
    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 仝啟
    2013年6月19日

    撰文:郭偉聯
    督印: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郭鴻標牧師、范建強博士、蕭壽華牧師、趙崇明博士、郭偉聯博士、許志超博士、何國華牧師、廖炳堂博士、莫澤明牧師、王礽福傳道、朱秀蓮傳道)
    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出版(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