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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期 迎接最低工資實施的日子

    最低工資立法久經社會爭論,終於落實5月1日起實行,首個法定時薪定於28元的水平。固然有數以十萬計的打工仔將會即時受惠,但多少中小企會因經營環境困難而結業,多少弱勢工人被裁減,大財團如何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等,仍是未知之數。回顧教會內對最低工資的討論,一直停留在綱領式的支持,彷彿立法是百利而無一害,卻較少深究執行的細節和可能的影響(例如對身心殘障者的保障是否可行、是否足夠、是否公平?);相反,任何對立法稍有保留的意見,就容易上綱上線被視為麻木不仁。信徒的立場取態,是否被大眾輿論非黑即白、壁壘分明的框架所困?或者,當塵埃落定,正好檢視我們有否錯過了一個寶貴的機會去反思公義,並且探討教會在應對貧窮上持續應有的使命。

    企業的變通勝過政策的一刀切

    尤記得身兼「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委員的「大家樂」集團主席陳光裕早在2010年6月時已事先聲言,若最低工資定在33元,公司便會發出「盈警」(盈利警告),立時遭工會斥為威脅。大概「春江水暖鴨先知」,大家樂發現其有薪用膳時間,會使將來行最低工資時,比起部份同業慣行的無薪用膳時間,背負更高的成本,減低其競爭力,於是在10月率先宣佈加薪的同時,「扣飯鐘錢」。孰料此舉遭到市民群起反對,指為變相減薪,發起罷食。最終大家樂向社會壓力低頭,放棄改制;陳光裕則表示意興闌珊,決心不再擔任公職。不過大家樂早已兩手準備,計劃引進自動售票機,但聲稱此舉只為增加效率及減輕僱員的工作壓力。

    平心而論,或者大家樂並非特別奸詐,因無論現行或將來的法例的確並無規定用膳時間須付薪。在沒有最低工資的日子,有薪用膳是吸引員工的優勢;但實施最低工資後,便頓成負擔。弊在陳光裕身份尷尬,集團最初的解畫又跡近風涼話,說扣了飯鐘錢,員工就毋須隨時候命,可以「坐低飲杯茶」。大家樂事件正好反映就最低工資立法細節的討論不夠周詳,又或者再次證明市場總比法例靈活。企業會因應最低工資而扣減福利、以抵銷成本上漲,此乃經濟學的常識,假如政府、政黨、工會、社會大眾對此表現錯愕,則無疑代表他們罔顧經濟現實,將最低工資的效用設想得太理所當然。以為政策或法例可以指導市場的運作,達致財富再分配的理想目標,是現代管治的迷思。何況用法例推行的政策難免粗枝大葉,一刀切不考慮工種、地區、經驗、年齡的差異,在香港職位空缺經常錯配(有工無人做、有人無工做)的背景下,總有適得其反的效果、好心做壞事。外國推行最低工資的經驗便指出,除了低技術或年長工人受害,初踏足社會的年輕人的實習和首次就業機會也會減少。

    不少人以為最低工資是解決貧富懸殊的辦法,殊不知立法只能局部應對在職貧窮的問題,法例既不能保證人人有工開,更不能保證低下層不會因法例實施而失業。支持者也不去問:工會參考二人綜援家庭開支而建議的33元時薪,是否就是工人「應得的」工價?我們又是基於甚麼理由相信,所有的貧窮家庭都能靠33元的時薪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水平,遑論透過工作改善生活、令下一代脫貧?如果33元時薪就等同公義,公義豈非太過「廉價」?

    同酬不同工的比喻

    主耶穌的「葡萄園工人的比喻」(太二十1-16),也許有助我們思考有關課題──雖然這個比喻真正的主旨是論天國的恩典。比喻說到家主在一天的不同時段,包括放工前的一小時,分批聘用工人,講定工資為一天一錢銀子。放工時,遲來先發薪。眼見遲開工者皆得到一錢銀子,早開工的就心想:「發達啦,等陣一定有補水。」怎料家主明碼實價,真的只發一錢銀子,早開工的自然抱怨連連!家主說:「朋友,我不虧負你,你與我講定的不是一錢銀子嗎?拿你的走吧!我給那後來的和給你一樣,這是我願意的。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嗎?因為我作好人,你就紅了眼嗎?」

    不同工、但同酬,豈非有違公平原則!但原來當時一錢銀子大約能買一家大小一天的糧食,若扣除一部分,全家就不夠飽,所以家主不是「懶好人」,而是因應僱員家庭的生存需要,彈性處理。比喻中的家主,其實採用了現代人所謂「家庭工資」的概念,自願地實行最低工資,但這個良心僱主在僱員眼中,反而成為處事不公的壞人!主耶穌的比喻充滿警世的寓意,我們見到世人由孩提開始,總愛動輒投訴「不公平」,每個人都將「公平」掛在嘴邊,成為為自己爭取利益的藉口。基督徒也不時站出來扮演主持公道的角色,但「公道自在人心」,我們是否能擺平不同利益階層心目中的量尺?基督信仰追求的公義,與世俗所講的「分配公義」何異?

    反求諸己的公義訴求

    不少學者認為從舊約到新約,聖經一貫的教導是,我們應該優先關顧最貧乏、最弱小、最無依無靠的人,包括陌生人、過客、外邦人(在香港社會就包括新來港人士、外籍家庭傭工、少數族裔等)。假如將這個原則視為公義的最低要求,當基督徒迎接最低工資來臨的日子,不應單以失業率有否飆升作為衡量政策成敗的唯一判準,而必須關切個別因法例實施而失業的人。因最低工資而失業的,最大可能就是最弱勢、最缺乏議價能力的工人,例如年齡較大的、經驗較淺的、缺乏技術的,又或膚色、口音「不正確」的。基督徒不可像政客一樣,對政策的風險、副作用、反效果視而不見。我們更絕對不應該用執政者「顧全大局」的思維、口吻,以為取捨平衡了利弊之後,所有政策的「必然之惡」都變成合理的小瑕疵,政策的受害者為了其他受惠者所作一切的犧牲都是「值得」的。基督徒若對公義有真正的堅持,最起碼就不能遺忘那些為「公眾利益」或「社會公義」而犧牲,處境每況愈下、得不償失的小市民!

    不少信徒以為「公義」就是財富再分配,為窮人「發聲」就等於爭取大財主分享財富,他們忘記了主耶穌的教導並非是對著香港十大首富說的,而是對著門徒說的:「若有人要跟從我,就當捨己」(路九23)。我們是否也是那些不肯變賣財產、賙濟窮人的有錢人(路十八22)!我們的正義感是否建立在「不埋身」的「慷他人之慨」之上呢?

    奇怪是,教會裡有人反對扶貧,認為杯水車薪、長貧難顧,社會福利要向政府拿錢才能辦;相反,有些人卻認為教會不應為福利的不足、替政府「補鑊」(stopgap),而應該先責成政府做當做的事、伸張階級公義。這兩類信徒的共通之處,是相信照顧窮人首先是政府或富人的責任,而不是教會的責任。如果我們寄望最低工資立法就一勞永逸,教會不再需要憐憫窮人,如此的公義也實在太「一毛不拔」。

    假如「公義」是基督徒的踐行,而非對別人的要求,我們非但不應像其他人一樣只懂以「公義」之名為自己爭取公道,單單要求別人為公義犧牲;反而要為爭取別人得到公平的對待,甚至甘願犧牲自己的利益。教會關顧窮人不但責無旁貸,而且聖經更教導我們,毋須先搞清楚窮人的困乏是因社會的不義剝削、純粹的個人不幸,還是咎由自取。為最低工資立法與其說是實現「公義」,倒不如誠實地承認是稍微償還對窮人的虧欠。多少人為了尊嚴,寧願被剝削也忍受在職貧窮,現在為他們爭取到的28元時薪可能只不過是一個幾毫的所謂「加薪」,對某些人來說只是聊勝於無,更遠遠追不上通貨膨脹,他們的生活根本尚未改善。

    當我們每日為了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拚搏,容易對別人的缺乏視而不見,原來我們虧欠窮人的實在太多,可能今世此生也還不完(路十六19-31)。貧窮不只是資本家和無產階級矛盾對立的結果,也不單是政府的責任,我們(包括現今非常中產的香港信徒)也有份製造貧富懸殊,我們就是貧富懸殊的既得利益者!貧窮的原因是制度性的,例如來自扭曲的薪酬結構,而主流社會非但不以低層員工、中高管理層,和老闆東主之間龐大的收入差距為罪惡,甚至相信高學歷、有本事,或識搵錢的人的入息比其他人高十倍、百倍也是理所當然。最低工資根本沒有針對一些信徒念念不忘的「結構性罪惡」,他們以為法例可以替工人向有錢人討回公道,其實財雄勢大的集團、連鎖店根本不怕最低工資,他們也不一定介意在指頭間多漏一點給低下階層,反而本來已經飽受高地價煎熬、利潤微薄的中小企將最受打擊。事實上立法之後,企業也不需再講甚麼良心與責任,盡了法律要求諸般的義就夠,今後誰還能理直氣壯指控他們「剝削」工人?

    窮人可以是教會的祝福

    主耶穌傳給窮人的到底是怎樣的福音(路七22)?耶穌的福音對香港這個尊富賤貧的社會,以至對一些會眾中連一個窮人也沒有的堂會,有何意義?

    教會對貧窮的態度,有時也與主流文化一樣,以致當讀到福音書記載耶穌看著門徒說:「你們貧窮的人有福了!因為神的國是你們的」(路六20),我們通常誤解了教會的使命就是幫人脫貧,甚至試圖尋找一次過滅貧的方案。但如果我們沒有掌握到主耶穌這句說話背後充滿顛覆性的意義,我們對貧富的價值觀就未曾被福音改造,與世俗社會不信的人無異。

    耶穌應許窮人的福份,是否就是不再做窮人?窮人到底是以窮人的身份承受天國,還是以「非窮人」的身份?是否可能,耶穌講的福份就是作為「窮人」的福份?類似的講法無疑是極其危險的,容易被人惡意扭曲,變成以歌頌貧窮來麻醉窮人——勸他們安分守己繼續做窮人。我們不應美化貧窮,但另一方面,身為基督的門徒,我們需要讓這個違反「常識」的想法不斷挑戰我們的生活態度:我們有否自願簡樸,還是只會追求安逸舒適、甚至炫耀財富?譬如,教會裡面成年信徒最流行的話題之一,會否就是送子女到哪間國際學校最好?

    無疑有些窮人亟待援手,需要即時的物質幫助,但更有些並不等待救濟施捨,他們需要福音,渴望成為基督身體的一部分,獲其他主內弟兄姊妹尊重接納、平等看待。但我們的教會是否歡迎窮人?我們的團契生活和崇拜模式,安排事奉機會和收集奉獻的方法等,有否令窮人感覺不自在?除了要為窮人祈禱,我們有否想過反而應該向窮人學習祈禱?例如,學習他們在似乎一無所有之中的喜樂?除了教會要成為窮人的祝福,我們有否想過窮人其實是教會的祝福?例如,藉著窮人與我們同在,幫助我們跳出世俗文化侷限的框框,重新想像何謂「公義」?

    教會的社會見證

    工會、政黨經常呼籲企業的良心,希望資方與勞方分享利潤,少賺一點;然而法律只能使人知罪,卻難以改變人心。主耶穌雖然說駱駝穿過針的眼,比財主進天國還容易(太十九24),但富人並不是上帝的仇人,他們同樣是有待救贖,有待給福音更新的人。聖經又說:「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申十五11),所以基督徒不宜對任何扶貧方案存有過於其所能承載的期望,任何政策措施都有流弊、一刀切之處,會被濫用、有人走法律罅,以致帶來新的問題,產生新的遭殃池魚。例如最低工資實施之後,最受打擊的將會是中小企,他們是有心無力的小商販,本來已經在大財團和大業主的圍攻下掙扎求存。在汰弱留強下,最低工資有可能隨時演化成「鋤中小企,扶大財團」的悲劇局面,加速「大吃小」,減弱社會的「多元化」,於是大財團市場佔有率愈高,市民的選擇愈少,價格也愈容易被操控。

    在此事上,我們應該學習到要將「鋤強」和「扶弱」分開,最低工資立法縱能「扶弱」,卻不一定能「鋤強」。甚至,我們應該擺脫「鋤強扶弱」的替天行道思維,以「濟弱扶傾」作為教會的社會使命。最低工資雖已立法,但基督徒應該持續關心實施後的效果,裨補闕漏,使法例漸趨完善。至於法例政策無法涵蓋之處,以及製造的犧牲者,尤其值得我們伸出援手。教會雖無能力養活所有的窮人,但最少我們可以雪中送炭,過年過節的一包米、一個生活必需品的福袋已經可以減輕窮人的負擔;事實上,香港面對的已經不是赤貧的問題,而是在職生活的貧乏艱難。教會有責任用自己的資源、時間、愛心、方式牧養窮人,讓受助者感到人間的情義與上帝的恩典,既為社區盡力,亦讓我們透過服侍他們來事奉主(太二十五40)。

    再者,教會的社會參與不應加劇階級仇恨對立,不應只是「鋤強」、更應「勸善」,要帶頭營造「留有餘地」(利二十三22)的企業文化。教會本身已經是社會上一個龐大的僱主,在我們的堂會,我們營辦的學校、社福機構、事工團體裡面,切勿以「要有事奉心志」為由壓低工資,更應該比最低工資的28元法定要求多行一步,身體力行「尊嚴工資」。至於從商的基督徒僱主,他們的成功踐行,更能證明「尊嚴工資」無損公司的競爭力,樹立良心企業的榜樣,見證天國。

    撰文:禤智偉博士、王礽福先生
    督印:神學及時事立場委員會(李耀全牧師、譚廣海牧師、許朝英社長、郭鴻標牧師、何國華牧師、趙崇明博士、郭偉聯博士、姚添壽牧師、王礽福先生)
    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出版(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