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時能終結奸惡
高銘謙
「我又見日光之下,在審判之處有奸惡,在公義之處也有奸惡。我心裡說,神必審判義人和惡人;因為在那裡,各樣事務,一切工作,都有定時。」(傳三16-17)
第16節經文,說明日光之下傳道者所見的一件事,就是「在審判之處有奸惡,在公義之處也有奸惡」。原文「地方」(מקום)出現兩次,和合本將之翻譯為「之處」(同樣兩次);而原文兩個「在那裡」(שמה),和合本則只翻譯了一個。這兩個「地方」及「在那裡」的描述,均強調了地方的觀念,說明本來應該要有公義及公平審判的地方,反而出現奸惡,這是一種日光之下的現象,是人類歷史中常見的情況,說明社會不公常常出現。
然而,傳道者所提供的出路,並不如先知一樣批判及呼籲悔改,而是用「定時」來處理。就算在公義的地方有奸惡,這一切都有它的「定時」,最終都是虛空。第17節也是用了「在那裡」來對應第16節的「地方」及「在那裡」,說明神必定有一天駕臨不公義的審判之地,為這些奸惡來個「定時」。既然這是日光之下的「定時」,那就不需要等到終末大審判之時,也能在日光之下的現實中找到「定時」的審判了。
這「定時」的審判,為我們帶來甚麼智慧呢?由於在審判之地及公義之處的奸惡是有「定時」,那麼,就算我們在當下未能立即處理眼前的不公義,也能認定一切奸惡都有它的界限,都不能存到永遠。「定時」的真實,比當下的不公義更真實,這樣的認知叫我們活得有盼望,也有存在的理由──明白不公義並非壓倒性,將來必因「定時」把這一切的奸惡化為烏有。
第17節經文指出,神必會審判惡人與義人;從其他經文我們可知,惡人受審判的結果就是刑罰,義人受審判的結果就是賞賜。傳道書沒有否定賞善罰惡的因果報應,只是在神審判的日子還未來到之前,人在當下存活的盼望就是「定時」,叫我們的人生能持定真理,以神的善為善,以神的惡為惡。
有時面對不公義,等日子過去也是一種智慧。
(作者為建道神學院滕近輝教席副教授/聖經研究部主任/《爾道自建》主編)